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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翻译界直到近些年才广泛注意翻译伦理问题,并不是说翻译理论研究长期不重视翻译伦理问题。实际上,尽管传统翻译理论很少直接提到“翻译道德”或‘翻译伦理”这样的字眼,但所谈论的许多内容都与伦理有关。比如,有人就认为,传统翻译理论中对文学翻译忠实性的要求就体现了一种伦理性,因为翻译标准历来强调对原作的忠实,而“‘忠实’木质上不是一个哲学概念,而是一个伦理概念,它更强调的是作者翻译的道德意识,而不是科学意识"。有人更是从对翻译忠实的要求中看到了“伦理的幽灵”。如果这些说法成立的话,翻译伦理在传统翻译理论中的地位还是很重要的,因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传统翻译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翻译标准,而翻译标准中,忠实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无论是文学翻译还是非文学翻译,都是如此。现代翻译理论中,学者们逐渐开始提到翻译伦理这一字眼,有的学者还将翻译伦理作为一个重要的论题加以阐述。不过,学者们所说的翻译伦理,所指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大体来说,他们所说的伦理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指译者自身的素质,包括翻译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两个方而。当前有些学者在谈到翻译伦理或道德时,往往不提翻译者的业务素质,其实业务素质也是翻译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译者只有具备了基木的业务素质,至少是一个合格的译者,才有可能完成自己的翻译任务。否则勉强上阵,很难译出令用户满意的译文,不可能令用户满意,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过硬的业务素质是译者进入翻译行业的基木门槛,过不了这个门槛,其他的要求都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译者在承接翻译业务时,是否具备做好翻译的业务素质,也是翻译伦理一个重要表现。思想道德素质则一直被认为是翻译伦理的一个内容。探讨译者的素质,在我国的翻译理论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早在南北朝时期,名僧彦琼提出的译者“八备”说中,就包含了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两个方而的内容。其中,第一、二、五、六等条要求译者应‘诚心爱法、志愿益人”,“不染讥恶”,“襟袍平恕”,“不好专执”,‘淡于名利”,指的是思想素质,其他四条要求译者应该‘鉴晓三藏,义贯两乘”,“旁涉坟史,工缀典词”,“要识梵言,乃闲正译,不坠彼学”,指的则是译者的业务素质。他说的是佛经翻译,因此对译者在佛学方而的造诣特别提出了要求。到了近代,人们对译者素质更为关注。20世纪30年代,多位学者曾撰文讨论过‘翻译之要素”,“译才与译德”等问题,还有学者企‘半路出家的译述者”有没有资格从事翻译这个问题上进行过争论。他们的讨论不仅直接提到了“道德”的问题,而且内容也比较全而。到了现当代,有关译者素质的讨论更多,相关文章时常发表于各类报刊杂志上。多数文章分析得相当深入,集中分析了翻译业务对某一类译者的素质要求,而笼统地谈论译者素质的文章却越来越少。对于翻译伦理的讨论,虽然内容比较全面,但多数讨论过于理想化,与当前翻译产业化,译者职业化的形势有所脱节,有些伦理要求过于严格。
二是指译者对于译入语文化的伦理责任。在传统翻译理论中,这种翻译伦理观主要以翻译任务的形式出现。在西方,古罗马时期就有人把翻译看作是丰富木族文化的重要手段;近代德国学者也特别强调翻译要为建设及丰富德国文化服务。在我国,明朝末年科技翻译家徐光启提出“超胜说”,即通过翻译使中国文化强大起来;清朝末年,翻译更是被赋予了启蒙大众、振兴中国文化的重任。在现代翻译理论中,这种伦理往往在对某种翻译策略的争论中有明显的体现,比如,美国翻译理论家文努蒂(Lawrence Venuti)在有关异化翻译策略的分析中,就明确提出了这种伦理。文努蒂1998年出版了一部非常有影响的著作,标题为怀光彩的翻译) (The Scandals of Translation),副标题就译为‘迈向一种差异性的伦理”( Towards an Ethics of Difference).在书中,文努蒂大力提倡异化的翻译,主张在把别的语言的文本译成
英语时,应设法使这一文木在语言、文化或文学等方面违反英语文化中的现有规范,使英语读者从中看到差异性。这种翻译策略的伦理意义在于,可以打破英语语言文化的霸权地位,有助于文化多元性的发展,这实际上是一种抵抗译入语文化的伦理;这种伦理观与斯坦纳的
翻译伦理正好相反。斯坦纳提出了“翻译阐释运作”的四个步骤,其中前三个步骤为信任、攻占、吸收,第四个步骤为补偿。他认为第四个步骤必不可少,因为前三个步骤会使翻译者过度倾向于外来文化,从而在文化上失去平衡,补偿能够恢复原来的平衡。也就是说,通过补偿,剔除原文中一些木文化不需要的东西,有利于木文化的健康发展。他认为这第四步是‘翻译工作和翻译伦理的关键’,.这种伦理观显然是维护译入语文化的利益的。国内类似的翻译伦理观在最近有关“归化”与“异化”的争论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多数学者都主张中国的文学
翻译应采用异化策略,尽可能多地吸收一些其他文化,特别是西方文化的成分。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这样有利于中国文化的丰富和发展,也是一种维护译入语文化的伦理观。
三是指译者对原作者及读者的伦理责任。翻译界历来有“一仆二主”的说法,把译者看作仆人,需要同时服务于读者和原作者这两个主人。这种说法不一定正确,但的确说明了译者对于原作者及读者的伦理义务。一方面,译者不能完全不顾原作者及原文,抛开原文重写,这样会不忠实于原作者及原文,是一种叛逆行为。而“忠实”与“叛逆”无疑都是伦理色彩很强的词语;另一方而,也要照顾到读者的接受意愿和能力,译出的译文无人阅读,整个翻译活动就起不到文化交流的作用,同样也是伦理上的一种失职。译者的这种伦理责任在许多有影响的翻译理论中都有明显的体现。西方长期以来关于《圣经》翻译的争论,焦点就在于译者如何忠实于原文,忠实于上帝,是否需要照顾读者的接受,以及如何照顾。中世纪教廷迫害许多《圣至劲译者,理由就是这些译者不忠实于原文,裹读了圣言;后来的译者一再挑战教廷的权威,理由则是要使《圣kB)走近普通大众,要照顾读者。但即便是这样,也没有人敢于声称自己不忠实于原文。实际上,大多数有关翻译标准或策略的讨论,其实质都是对原作者或读者忠实或叛逆的问题。比如,当前有关异化或归化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忠于原作者还是读者的问题。从这一争论的前奏,19世纪德国学者施莱尔马赫的理论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施莱尔马赫认为,译者要么靠近原作者,要么靠近读者。当前,国内翻译界有关异化与归化的争论其实也是如此。再比如,严复的“信达雅”三原则,强调的也是译者与原作者与读者的关系问题,“信”要求译者忠于原作者,“达”和“雅”则要求译者忠于读者,照顾读者的接受能力。当代翻译理论中,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对传统的标准论和策略论有所突破,指出译者应按照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进行翻译,未必一定要忠实于原文,也有可能不理会读者(功能派将其称作“翻译使用者”)的要求。但翻译要求通常是由翻译委托人(translation commissioner)与译者共同制定的,反映了委托人的要求,而委托人的要求,多数情况下与译文读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委托人不顾及读者要求的情况非常少见。因此,功能派理论所强调的其实也是译者对于读者的伦理责任。
四是指译者的翻译态度以及行规。翻译态度是指是否认真对待翻译工作,是否努力译出合格的译文;行规是指翻译行业的一些规范,比如是否与同行恶意竟争,是否替客户保守秘密。用香港学者周兆祥的话来说,这些都是翻译工作的责任,对应于他所说的“对客户的责任”、“对使用者的责任”、“对翻译行业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些方而来看翻译伦理,在翻译理论界并不是新鲜事,比如有关译者素质的讨论中,就有不少人提到了翻译的这几种责任。但对此专门进行研究,却是翻译产业化以后才开始的。这方面,周兆祥先生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他在《专.业翻t勒和姗l译与人必等书里,对以上几种责任作了深入的分析,对职业译者需要注意的各个方而作了全而的总结与归纳。他还在一些场合,大力呼吁翻译界要重视翻译伦理,比如在2003年举行的全国多语翻译理论研讨会上,他在大会发言中,就宣读了“翻译专业伦理是翻译专业化的灵魂”的文章。还有学者从译文质量控制的角度,强调了译者态度的重要性。比如,有人认为,译者的自我把关,是控制译文质址的一个重要环节。译者能否把好关取决于“译者的资格(qualifications或eligibility)、译者的级别与能力(competence)以及译者的(职业)道德(morals或professional ethics)”三个因素,并提出,如果译者不讲职业道德,“应暂停或取消该译者的职业或专业资格”。另外还有人从翻译商业化的角度,对这两方而的翻译伦理作了分析,指出在翻译商业化的大背景下,译者要想在翻译市场上生存,必须“坚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翻译行规”,并对译者在经济诱惑与压力下,如何遵守职业道德与行规提出了建议②。在最近有关口译员素质的讨论中,也有多人提到了为客户保密等要求。总的来说,翻译职业道德或伦理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而在西方,讨论这一问题的学者还比较少。
可以看出,翻译理论界所讨论的翻译伦理尽管内容很丰富,但并不全面,只谈到了译者的伦理,没有谈到翻译行业中其他人员的伦理,讨论笔译伦理的多,讨论其他形式翻译伦理的少,而且结合翻译产业化来谈的还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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