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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造知识(而且,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翻译服务因素与内在品质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
权力能够生产关于他者的知识,但这种知识并不就等于真理,不见得就是对现实的真切反映。相反,权力倒是可能随心所欲地遮蔽真理、歪曲现实。我们认为,美华作家在提供中冈文化知识、建构中国文化身份时有滥用权力之嫌,汉字翻译较汉语拼音的优势从而导致了他们笔下中国形象的失真、变形。这是有违于翻译的伦理的。
翻译的伦理观应建篆于四种价值之上:清晰(clarity)、真实(truth)、信任(trust)和理解(understanding)。简而言之,符合伦理要求的翻译应该是译文语言表达清楚明了,真实再现原文所表达的现实.参与翻译行为的各方相互信任,最终能够促成交际双方的理解我们认为,上文中谈到的汤亭亭和谭恩美的文化误译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实现最后三项价值。
第一,这种翻译并没有真实再现中国文化的相关内容。而且,在源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明显不平等的状况下,对弱势的源语文化的随意扭曲与不尊重反映出的是译者的一种霸权主义者的姿态,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一种符合伦理的表现。
第二,两人的误译辜负了读者对她们的信任。对中国文化缺乏了解的读者往往将她们视为中国文化的代言人,不加怀疑地全盘接受她们所提供的文化知识.例如,有两位人类学家就曾报道说一位朋友告诉她们“我对中国文化的所有知识都得自《喜福会》"(深圳翻译公司权力2011:11.24)。而黄秀玲的研究也表明,读者之所以认为谭恩美的作品是中国事物的忠实记载,是因为她在文中布下的“真实性的标志’(markers of authenticity)对读者进行T有意的误导(深圳翻译公司权力2011:11.24)。这样,翻译伦理的信任之纬就产生了裂口。
第三,我们无法期待错误的翻译能导致真正的理解,只能希望由此而引发的误解不致再次成为强势文化的傲慢一与偏见的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