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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日期:2012-11-14 | 阅读: 翻译作品, 注意
在翻译他人作品时候,往往会因为一些版权问题,而照成重大的影响。据译雅馨翻译公司了解到,在翻译过程中,应该注意版权翻译问题,以下关于翻译作品两篇翻译案例。

在翻译他人作品时候,往往会因为一些版权问题,而照成重大的影响。据译雅馨翻译公司了解到,在翻译过程中,应该注意版权翻译问题,以下关于翻译作品两篇翻译案例。

案例 1996年6月,某教育出版社总编杜某在某小说选 刊上看到一篇由残疾作家邢某创作的反映盲童成长过程的中篇小 说,十分欣赏,遂组织该社翻译人员将这篇小说由汉语翻译成藏 语,出版发行了单行本。不久,又将其改写成盲文,出版发行了 单行本。邢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该出版社,认为出版社的做法侵 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问:出版社负责人应对邢某作何种答复。

点评所谓“翻译”,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 九款的释义,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的规 定,“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 版发行”,以及“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称。因此,出版社的做法并未侵犯邢某的著作权。

一稿多投的行为是否违法

案例 1994年7月,毛教授将一篇学术论文寄往某专业 期刊,希望予以登载发表。不久,毛教授出席某学术会议,向与 会学者介绍这篇论文所反映最新个人研究成果,受到一致关注和好评。会后,一家报社记者即向毛教授约稿,拟在该报的学术理 论版上发表该论文。毛教授计算自上次寄出稿件给专业期刊起, 巳两个月有余,估计那家杂志可能不采用了,故将该论文复印件 交给报社记者。待毛教授结束会议返回家中时,才知道专业期刊 和报纸恰好同一天刊登了这篇论文,两家的稿费与报、刊均已收 到。但很快又收到那家专业期刊的来函。信中认为毛教授将论文 一稿多投,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为贯彻学术规范,要求毛 教授赔礼遒歉并追回稿酬。毛教授找到同一大学法学院的肖教 授,向他咨询。问:肖教授应对毛教授提供怎样的法律咨询意见?

点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 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 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 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判断毛教授的做法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 双方事先有无约定。如果杂志社在期刊上明确地登有“征稿启 事”、“投稿须知”、“敬告作者”之类的声明,指出向该刊投 稿的作者视为接受该类声明,从而形成约定关系。如果约定期限 内,作者又向其他报纸或刊物投稿,则为违约;如果在约定期限 之后,作者又向其他报纸或刊物投稿的,则不视为违约,属正当 合法行为;如果杂志社并无此类声明并与作者形成约定关系,则 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50日期限作为判断标 准,在这种情况下,毛教授在向杂志社投稿发出两个月多未接到 用稿通知转投其他报纸的行为,显然不是违法行为,属正当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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