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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的翻译权由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由于译者在翻译他人作品中投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也就是说,西安翻译公司的翻译者在翻译他人作品之前必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在取得翻译权后应当准确、合适地翻译作品,不得原作品进行改编或歪曲、篡改、否则就是侵了原作作者的改编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西安翻译公司的翻译者对翻译成新文字的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也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例如:应当在翻译作品上注明原作者的姓名;西安翻译公司的翻译者不能单独许可他人行使对作品的表演权、摄制权等。
由于翻译权的行使可以连续不断,可以从一种文字到另一种文字,实践中往往是翻译者直接与作品的原著作权人联系,取得翻译许可。但有些情况下,如果不懂原作作品的语言文字,就必须通过另一种较为通用的语言文字文本进行翻译,此时,就不但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取得译本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国外,作者往往将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出版社,或授权出版社代理版权事务,西安翻译公司的翻译者只需从出版社那里取得翻译权即可。这些出版社往往有版权代理权,依照通常的做法,是由准备出版翻译本的出版社向国外出版社提出申请。
因此,如果耿某想翻译出版经济学著作,应先联系准备出版该翻译本的国内出版社,如果国内出版社同意出版,则由该出版社(或该出版社委托涉外版权代理公司)向此书标明的国外出版社或其他著作权人提出申请,协商取得翻译权许可。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的翻译出版权行使方式。一种是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另一种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这两种翻译出版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作品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为了帮助残疾人学习知识、欣赏艺术、接受教育,促进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第一种翻译出版方式中,是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则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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