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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涉外业务增多,涉外纠纷也逐渐增加。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通常坚持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因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文书的翻译也就必不可少。由于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翻译诉讼文书要慎之又慎,推敲琢磨,才不会损害客户利益。深圳译雅馨翻译公司曾多次为涉外案件当事人翻译诉讼文书,以专业的水准服务顾客,维护顾客的切身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的外文书面材料须同中文翻译件一起递交。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坚持使用中文,而涉外案件中的涉外证据往往由外文书写,这时就需要寻求专业法律诉讼文书翻译的帮助,因为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定,要求诉讼文书的翻译主体必须是经过认证且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如果自行翻译或委托译员个人翻译,则很可能面临证据无效的风险。
要想在国内法院使用诉讼文书,需要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涉外证据进行公证,将经过公证的涉外证据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随后将外交部公证的涉外证据在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再拿到国内提交法院前办理翻译手续。
详细来说,首先起诉时要证明案件为涉外案件。境外当事人需要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和主体存在证明。其次境外证据要经过公证。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我国与该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该怎么办呢,“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向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此外翻译还需要通过专业翻译机构,个人翻译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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